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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20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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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知识问答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0日  查看次数:次  
编者按: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县乡人大换届工作的有关要求,经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将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日前,本报记者就我县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采访了县委副书记、县选举委员会主任陈伦富同志,现予整理刊发。


记者(以下简称记):本次县乡人大换届的选举日是什么时候?
陈伦富(以下简称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县选举委员会2016年9月8日第一次会议讨论决定:我县新一届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日期为公历2016年10月20日。其四个法定日期分别为:9月25日前,以选区为单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10月5日前张榜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10月13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10月20日为代表选举日。
记:本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工作任务是什么?
陈:本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主要任务:一是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是召开新一届县乡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三是选举产生新一届县乡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四是审议各项工作报告。
记:本次县乡人大换届要选举产生多少县乡人大代表?
陈: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提出,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除个别情况外,维持不变。因此,我县应选举产生十八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26名,应选举新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993名。
记:什么是选区?选区划分的标准是什么?选区的大小如何确定?
陈:选区是直接选举中,选民在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时所划分的区域,是组织选举、开展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同时也是当选者的主要活动区域。也就是说,只有在直接选举中才有选区划分问题,即只有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的选举中才有选区划分问题。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本行政区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记:选民登记如何进行?
陈: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但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不得重复登记。只要在第一次选举中对选区选民进行全面登记后,在以后的选举中,不再需要进行重复登记。每次选举前,在原选民名单的基础上进行“三增三减”,即增加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以及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同时减去死亡的、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迁出本选区的选民。
记:怎样计算行使选举权的法定年龄?
陈:行使选举权的法定年龄是指公民参加投票选举时所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宪法规定行使选举权的法定年龄为年满18周岁。其计算方法是:从出生之日起到投票选举之日止,也就是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举日这一天年满18周岁。如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将出生日期换算成公历。以本次规定的选举日为准, 只有在公历1998年10月20日(农历1998年9月20日)以前出生的人才算年满18周岁。
记:如何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
 陈:近几年来,我县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有十几万人,做好流动人口的参选工作十分重要、十分复杂,是应当注意抓好的重点工作。中央指出: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动员和组织流动人口参选。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选的条件,支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要继续采取多种措施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湖北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规定:在现居住地居住或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取得原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或者由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确认其选民资格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已在现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经核对选民资格后,可以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各选区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加强协调、共同努力,动员和组织流动人口参选。要从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确认选民资格、委托投票等方面,采取多种便利措施,切实保障好他们的选举权利。
记: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陈:选举法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记:如何提名产生人大代表候选人?
陈:根据选举法规定,我国采取直接选举方式选举人大代表的,应按选区提名产生代表候选人。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自己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如候选人的个人经历、工作表现及议政能力等。代表候选人经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选区选民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必要时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记:对代表候选人有何要求?
陈:为了使选出的人大代表真正能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积极参政议政,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当注意:一是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选民。三是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注意优化代表结构。要保证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应当有所上升,妇女代表比例应有所提高,党政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继续从严掌握,少数民族代表要按法律规定予以保证。企业负责人担任人大代表要统筹兼顾、防止比例过高,党外人士应当有适当比例。四是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能够履行代表职务的素质和能力。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要综合考虑上述对代表的要求。
记: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是如何规定的?
陈: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记:选民如何提名代表候选人?
陈: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选举本选区以外的本行政区的选民为代表,选举结果有效。同一选民在两个选区同时当选代表候选人的,应确定其在一个选区当选。
记:人大代表如何实行差额选举?
陈:差额选举是我国选举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时,都要严格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实行差额选举,不能以任何借口不实行差额选举。否则,依照法律规定,该选举结果无效。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中,每一选区一般只能选出1至3名代表,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某选区要选代表3人,该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应该是4至6人。
记:公布第一轮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可否再提名新的代表候选人?
陈: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或者增减。为保证选举的严肃性,第一轮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一般不应再提新的代表候选人。
记:投票选举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陈:在选举日之前,需要做好投票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投票站和选举大会会场的布置,各种票箱的制作,选票的移送,确定发票处和写票处的位置等。
记:选民投票选举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陈:选民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投票时应当注意:(1)投票人在进入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后,要听取工作人员宣讲投票注意事项,遵守投票纪律。(2)在领到选票时,要检查选票是否清楚,是否加盖印章,如果不清楚或未盖印章,应及时报告更换选票。(3)在书写选票前,要弄清楚应选名额;要按规定办法写票、投票;书写选票要清楚,注意不要超过应选名额或者书写不清。(4)选民写票时,不应有不规范的写票行为,如进入写票处观看其他选民书写选票,或者随便替其他选民书写选票等。
记:选举人大代表时采用什么投票方式?
陈: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是指投票人在投票时,在选票上不注明自己的姓名,由自己亲自填写,而且可以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并由自己亲自投进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记:选举时委托投票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陈:选民在选举日因客观情况,不能亲自参加选举,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根据选举法规定,委托他人投票应符合以下条件:(1)委托他人投票是选民在选举日不能亲自到场投票,其原因不包括使用流动票箱投票的人和文盲等代写选票的人。(2)委托投票必须有委托书,口头委托无效。(3)被委托人必须是经过登记的选民,确认具有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否则委托无效。(4)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5)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
记:使用流动票箱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陈:一是流动票箱只能向因患有疾病、居住特别分散、交通不便等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或者参加选举大会投票的人员开放。二是流动票箱一般应当有3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执行,其中2名监票人,事前由监票人验箱并加封上锁,选民写票、投票时不允许工作人员围观,更不允许工作人员代写、代投。三是流动票箱必须在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由监票人、计票人以及有关人员在场同时开箱,一并计票。四是对因特殊原因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投票的选民,需要选举委员会派工作人员带流动票箱登门而投票的,其家属或者亲友应事先告知选举委员会统筹安排。
记:如何确认选举有效?
陈:选举是否有效,要严格依据选举法的规定,一是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在计算选票时,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二是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不足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无效。过半数的选民包括直接参加投票的选民和依法委托代为投票的选民。选举是否有效,由选举委员会确认公布。
记:如何确认代表候选人当选?
陈:根据选举法规定,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一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过半数选票的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二是如遇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既包括应选代表名额没有选满,也包括一个代表名额没有选出的情况;所有的候选人所得选票均未超过半数时,也要进行另行选举。
记:什么是代表资格审查?
陈:当选代表后,其资格并不自然生效,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还要进行代表资格审查,确保代表的选举符合法律规定。代表资格审查是指对选举产生的代表人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如果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则应予以公布,并发给代表证书。
记:代表资格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陈:代表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选举中各个环节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候选人提名、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是否采用了差额选举的办法,当选代表是否获得法定的当选票数,是否由得票多的当选,一个选区选出的代表是否超过了规定的应选代表名额,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代表当选资格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当选资格无效。
记:人大代表的资格由谁来审查确认?
陈:直接选举产生的乡级人大代表,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县级人大代表,由县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代表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选举中各个环节是否符合选举法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代表资格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当选资格无效。因此,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不能因代表违法而撤销其代表资格。如因违法行为而不适宜当代表的,可以由原选区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罢免。
记: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宣布个别代表当选无效,是否须经原选区选民同意?
陈: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或者宣布个别代表当选无效,不须经过原选区选民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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