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宝兰(住宝丰镇东河村6组。):
本院受理李福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结果为:不准原告李福红与被告邵宝兰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龚杨、常霞(住城关镇十堰路67号旭日嘉苑1栋2单元802室):
本院受理原告尹志涛诉你们夫妻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陈善立(住城关镇人民路65号):
本院受理原告杨梦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毛飞(住城关镇人民路202号):
本院受理原告柯昌林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代你偿还的贷款41004.88元及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陈锋、冯梅(住竹山县农业局家属院四栋一单元402室):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卢国丽、殷世明(住城关镇明清村3组92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世祥诉你们夫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在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张世祥偿还欠款1212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