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齐文(住大庙乡四庄坪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4197209203411):
本院受理原告赵发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赵发云与你离婚。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得胜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得胜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金帮伟(住得胜镇复兴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4197106223719):
张辉(住得胜镇复兴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4197301203764):
本院受理原告郭启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启祥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违约金250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得胜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得胜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李秀琴(住得胜镇花竹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7810203741):
本院受理原告孟宪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孟宪祥与你离婚。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得胜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得胜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李丽(住得胜镇茶场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810243721):
本院受理原告刘太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刘太鳌与你离婚。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得胜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得胜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吴洪华(住大庙乡四庄坪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6602223479):
本院受理原告胡相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相兵借款人民币75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得胜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得胜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