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竹山消防大队将城西南海液化气站员工周某(男)和曾某(女)送至县拘留所分别执行3日的行政拘留。
2月25日,竹山消防大队对城西南海液化气站进行消防监督时发现:代罐工周某携带手机、打火机等火种擅自进入到气站充装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法行为;炊事员曾某在气站门卫室使用明火炒菜做饭,用火位置与液化气储罐壁距离45米,小于国家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违法行为。经县公安局审批,对2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