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竹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竹政办发〔2014〕25号)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竹山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县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社会力量在政策支持下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
县住建局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项目与资金争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与规划审批、建设过程的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招投标、建设、资格审核与配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资金筹措与划拨、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的储备与供应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家庭的收入和资产审核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保障对象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及工资收入情况的审核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保障对象户籍与暂住证的审核以及拥有车辆的核查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资格审查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县房管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公示、制定配租方案、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收缴、房屋维护和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等工作。
县审计、物价、税务、住房公积金和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和建设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途径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租用的;
(二)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的;
(三)廉租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转换的;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县住建局应会同县发改、县国土资源和县财政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结合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指标和城镇居民需求状况,充分考虑租赁对象工作、生活等因素,合理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供应。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
第七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以集体宿舍或公寓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经济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原则。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
第九条 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普通商品房开发的项目,应按照《竹山县保障性住房配建办法》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在交付使用前要进行简易装修,满足基本居住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的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政府投资建设、收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县政府指定的投资机构名下,并在房地产登记薄和权属证书上应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由县房管局负责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上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及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结余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五)政府融资的资金和地方债券;
(六)出租、出售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廉租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等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全额缴入县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租金收入应优先安排作为下年度公租房建设资金,及为建设发生贷款的本息,也可用于公租房的维护费用。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必须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一个家庭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六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申请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县政府每年公布的保障面积;
(四)未租其他保障性住房;
(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七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申请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二)持有大中专等院校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的;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用或调入手续;
(四)本人在申请地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其他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父母为申请地城镇户籍的,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性住房。
(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申请地城镇暂住证,且居住3年以上;
(二)申请人在申请地城镇劳动关系稳定,即已签订2年以上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2年以上;
(三)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
(四)本人及配偶在本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十九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单位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者现有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档案查询证明;
(四)家庭成员工作及收入证明,动产、不动产及金融资产等相关证明。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提供工作及收入情况的证明;人社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民政部门对符合收入和财产状况标准的,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县公安局出具的车辆查询证明等。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签署的协助管理承诺书;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劳动(聘用)合同、公务员录(聘)用或调入手续;
(四)申请人住房状况证明,父母住房状况证明(指父母在申请地城镇的住房证明);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的协助管理承诺书;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书;
(二)身份证、《暂住证》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劳动(聘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四)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五)在申请地城镇无住房证明,即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档案查询证明;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现居住所在地居(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应申请材料,以及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
(二)受理。居(村)委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组织专班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等情况进行入户核查,填写《竹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表》、《竹山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入户调查表》,由居(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提出受理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必须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核实,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核实、或弄虚作假的,可将其视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条件,退还申报资料。
(三)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在申请人现居住所在地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集中报送县房管局。
(四)复审。县房管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同时会同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再次进行入户调查(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房管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五)核准。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后,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同时核发《竹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并在报纸或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经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房管局等部门审核认为申请家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房管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必须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的规定执行,同时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已通过廉租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且满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直接申请换领《竹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轮候制度,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配租方案。县房管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和需求情况,制定配租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面积,户型分配原则、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和选择房号的方案等。
(二)意向性登记。配租方案公布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轮候人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县房管局进行意向登记。
(三)选择房号。县房管局可通过公开摇号、抽签和抓阄等方式,申请人按照其姓氏笔画排序为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择房号。摇号、抽签和抓阄等方式的过程应接受县监察局、县公证处等相关单位的监督指导。
(四)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申请人取得房号后,应于7日内与县房管局等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签订合同时,承租人需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承租期间无违约行为的,在承租期满退出承租房时退回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地点选房、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配租的住房、不在规定时间内签定租赁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办理入住手续的、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六条 没有配租到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将作为轮候对象等待新的房源。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有限期租赁,租赁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不超过5年。
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长于劳动(聘用)合同的有效时限,也不得超过毕业未满5年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租人享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但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公共租赁住房,也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活动。
因人员变动申请换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县房管局(或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由县房管局(或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按换租规定进行配租。
(二)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房屋和生活设施损毁、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租人不得擅自装饰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饰装修的,经县房管局(或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批准后方可装饰装修,但不得改变房屋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四)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破坏装饰装修部分。对其装饰装修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
(五)承租人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六)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电视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物价局会同县财政、房管等单位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租赁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同地段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6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县房管局(或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县物价局会同县房管局根据管理成本核定。
第三十一条 县房管局(或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其维修养护、供水加压和管理等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十二条 县人社局按照需求解决公益性岗位补贴,主要从事保障房的管理工作。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房管局、乡镇人民政府及居(村)委会等单位应对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定期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对已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合同期满后,由县房管局(或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或承租期满后,自愿放弃承租资格的,应及时到县房管局(或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办理相关手续,并自承租人腾退住房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收取租金。
第三十五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县房管局自收到承租人续租申请15日内,应当会同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对承租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县房管局将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时有投诉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核实意见。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准予续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县房管局可以安排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县房管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其申请人和共有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破坏或者擅自装饰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发生其他违约行为的。
承租人拒不退还的,由县房管局(或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责令其限期退回;预期不退回的,县房管局(或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县房管局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对租赁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档案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房管局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承租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的相关规定,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饰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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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 行)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5日 查看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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