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亭睽(住竹山县柳林乡洪坪村):
本院受理原告林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4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崔彦刚(住竹山县城关镇县门街):
本院受理原告林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郭勇(住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农机家属院):
柯希丹(住竹山县城关镇西关街):
本院受理原告林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1时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胡兴成(住竹山县双台乡台子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林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柯希丹(住竹山县城关镇西关街):
本院受理原告林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1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马红琴(住竹山县城关镇竹园小区2栋1单元4号):
本院受理原告林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4时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汪少峰(住竹山县潘口乡小漩居委会2组):
本院受理原告林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王全胜(住竹山县城关镇辕门街老扶贫办旁):
本院受理原告林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王友国(住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223-2号):
本院受理原告林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张磊(住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102-1号):
本院受理原告林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柯美兵、刘风云(住竹山县城关镇民族路黎明家园2号楼1单元701室):
本院受理原告钱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4月9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