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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31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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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环境保护 建设绿色新家园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31日  查看次数:次  
  编者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将分别于2015年1月1日、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方便全社会对“一法一例”的了解和掌握,增强全民环保意识,值第43个世环日之际,记者就“一法一例”学习宣传贯彻及当前我县环保工作重点情况专访了县环保局局长余建平。



县环保局局长余建平(左二)调研环保工作。

  记者:第43个“六·五”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是什么?确立这个主题的意义是什么?
  余局长:世界环境日为每年的6月5日,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态度,表达了人类对美好环境的向往和追求。它是联合国为促进全球环境意识、提高政府对环境问题的注意,而特别设立的媒介之一。首个世界环保日为1972年6月5日,到今年已经是第43届。前不久,国家环境保护部确定了2014“六·五”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为:“向污染宣战”。旨在体现我们党和国家对治理污染紧迫性和艰巨性的清醒认识,彰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情怀和强烈的责任担当精神,倡导全社会共同行动,打一场治理污染的攻坚战,努力改善环境质量,保卫我们赖以生存的共同家园。
  我认为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民生活,关乎民族未来。向污染宣战是破解我国生态环境难题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向污染宣战的主攻方向,是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水污染防治,抓好土壤污染治理,加大重金属、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力度,深化工业污染防治。通过采取稳、准、狠的举措,逐步改善环境质量,让人民群众看到政府的决心,看到解决环境问题的希望。
  记者:今年“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我县将开展哪些活动?
  余局长:今年我们将在“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一是重点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二是开展世环保日专题咨询宣传活动。三是举行环保摄影作品评比颁奖活动。同时结合污染减排、环保专项行动、“五城联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及生态镇、生态村创建等环保中心工作,在城乡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记者:十堰率先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有哪些主要内容?
  余局长:近日,《十堰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出台。《办法》规定,一票否决分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三部分,涉及直排或偷排污染物、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等12种情形。被一票否决的,将取消该责任单位当年参与综合性和各类单项表彰奖励资格,取消其相关责任人当年参与表彰奖励和职务晋升资格;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各县市区政府一票否决内容包括:按《湖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堰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要求,年度考核结果未通过的;被国家、省、市实施区域环评限批的,或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完成预警限批、约谈、挂牌督办任务的;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分值不及格的;年度辖区内排污单位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年度辖区内排污单位发生2起以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我县环保一票否决制也将于近期出台。
  记者: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社会都很关注,什么时间开始正式实施?
  余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在“一法一例”贯彻实施中,作为县级环保部门在宣传和贯彻中有哪些新措施?
  余局长: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贯彻了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纳了各方面共识,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环保法》,也有人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它涉及内容领域较多,要求很严。我们在新的环保法贯彻中第一是要认真组织学习,熟悉环保法的新规定、新制度、新措施。第二是开展广泛宣传,要通过多种渠道,特别是运用各种信息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增强公众环境法制意识。第三是开展好培训,既包括环保部部门人员的培训,也包括对企业的培训,特别是重点排污企业的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企业的守法自觉性。第四是要加大执法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记者:新修订的《环保法》在几个重要领域都有哪些新突破?
  余局长:第一个突破是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新《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分阶段、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第二个突破是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新《环保法》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其中,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新《环保法》明确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新增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三个突破是新《环保法》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新《环保法》一方面授予了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授权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续计罚规则;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引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它也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行政问责制。
  记者:新修订的环保法有哪些创新和新亮点?
  余局长:理念上有创新。新环保法总则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明确了每个人都是主体,都对环境污染有责任,环保问题要先从自身做起,同时也有与责任相适应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的权利。
  监管机制更广。新环保法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企事业都应当依照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相应的一系列工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的公共监测预警预案;污染可能影响到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时,要公布预警信息;要启动应急措施,减缓污染危险。
  管理机制转型。新环保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在北京等各地已经实行区域联防联控的基础上,将区域联防联控写入环保法对该机制而言是一个创新。
  法律责任更严。新环保法59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此项规定为“创新的处罚规则”。还有有拘留,行政拘留等多种手段,没有做环境保护评价就要拘留,偷排污染物要拘留,如果伪造、造假也要拘留,包括瞒报、谎报数据也采取拘留的形式。此外,还引入了许可证管理,要求建设前要做好环评,建成投入使用前,要申请“三同时”竣工验收。同时,对监管手段规定了硬措施,有查封、扣押等手段,解决了环保监管部门没有执法硬招的尴尬问题。 
  明确环境机构担责。新环保法第65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估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监督和参与体现环境民主的原则。这次新修订《环保法》,专门让群众去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工作,增加了社会监督和公众意识。
  记者:新修订的环保法将保护环境首次列为国家基本国策,是否进一步强化了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
  余局长: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新的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为此,新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记者:新修订的环保法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责有哪些?
  余局长:新的环境保护法,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原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修订的环保法将其扩展,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强化了监督管理措施,并进一步强化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记者:新修订的环保法在公民环保意识上有什么新规定?
  余局长: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新法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同时,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记者:新修订的环保法增加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是否有利于增加社会监督和公众意识?
  余局长:是的,新修订的的环保法增加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志章,加强了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其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记者:听说新环保法进一步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余局长:是的,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新法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记者:据了解,新修订的环保法补充了重点污染物排放将实行总量控制,这是以前没有的?
  余局长:新的环境保护法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新法一是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二是建立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记者:农村环境治理是大家关心的话题,新修订的环保法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方面有哪些措施?
  余局长: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农业和农村环境污染严重的现状,进一步强化了对农村环境的保护措施:一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二是增加规定“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三是规定“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四是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应“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五是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这些规定就要求各级政府要履行好环保职责,否则就要受到处罚。
  记者:新修订环保法对环评项目作了哪些硬性规定?
  余局长:新的环境保护法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新法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同时,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按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记者:对环境保护不满意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吗?
  余局长: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新法规定: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记者:新修订的环保法对违法行为有哪些处罚措施?
  余局长:新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进一步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记者:《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从什么时间实施?
  余局长:《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4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记者:抓好条例宣传贯彻有哪些重要意义?
  余局长:我省具有较为丰富的水资源,长江、汉江贯穿全境,湖泊密布,水网纵横,举世瞩目的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所在地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生态地位非常重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全社会高度重视水环境保护工作,采取了包括经济、行政、法律在内各种手段防治水污染,取得了显著成效,良好的水生态环境仍是我省的比较优势。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我省水环境保护形势面临严峻挑战,法律制度规定偏松、执法手段偏软、惩治措施不力,导致污染水环境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仍然存在。我省制定水污染防治条例充分体现了省委“绿色决定生死”的理念,充分体现了全省人民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的集体意志和坚强决心,为让千湖之省碧水长流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和制度保障,对于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对于培育和发挥生态环境比较优势,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早日建成生态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我县学习贯彻水污染防治条例中有哪些措施?
  余局长:首先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要原原本本地学习和研读《条例》原文,熟悉《条例》主要内容、重要制度和责任条款。要全面准确、深入系统地宣传条例,使之成为保护水环境的有力武器。一要切实抓好学习培训。要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研讨班,组织广大环保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条例。二要精心营造舆论。要充分利用各级报刊、电台、电视台进行条例宣传,通过精心策划、集中报道和解读条例重要内容,让条例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三要联系实际推动工作。学习宣传贯彻条例,要紧密联系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
  记者:《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首次确立了责任终身追究制有什么意义?
  余局长:《湖北水省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规定 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意味着地方领导在位时做出的涉及水污染方面的决策,不管以后走到哪里,都要承担后果。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没有达到年度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可以对其进行约谈。人大对政府每年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要听取汇报,还可以采取多种形式,通过执法情况检查、专题询问执行、特别问题调查等等手段进行监督。
  记者:《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哪些严厉处罚企业违法排污的措施?
  余局长: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 在不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违背的前提下,坚持从严处罚;取上限处罚、“按日处罚”。其中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餐饮、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依法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私设暗管排污或者以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因水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行政处罚种类增加了,对于一些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水污染防治法的企业,法规里面设置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指的是企业违法排污被责令改正,限定期间不改正的,执法部门将按照前面的处罚思路每天加罚,会罚款到责令关闭为止。通过刚性的制度让这些没有责任感的违法企业,承担你的违法后果。
  记者:听说《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将建立环保诚信档案?
  余局长:是的,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据了解,排污者的环保诚信档案将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财政支持、政府采购、银行信贷、外贸出口、企业信用、上市融资、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认定的重要依据。
  记者:《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首次提出信息公开,鼓励全民参与的规定有什么意义?
  余局长:条例第六章确立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条款,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便利;依法公开水环境质量,水环境监测,水污染突发事件,与水环境保护有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使用,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情况,水污染物排放限期治理情况等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方式、浓度和总量,以及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同时规定公民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水环境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答复。这对于公众参与而言,一是鼓励,二是提供方便,三是对公众生活方式提出一定要求,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让人民群众与政府一同来做好水污染环境治理。环境治理只有公众参与,才能有效地补充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水污染防治过程中的不足。
  记者:《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哪些工作职责规定?
  余局长:条例规定,水污染防治必须坚持预防为主、严防严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等三个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本地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敢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担负起水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全面把握水污染防治要求,认真实施断面考核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水源保护区制度、备用水源规划建设制度、水污染物项目入园进区集中管理制度、举报制度、水污染事故应急制度。县环保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水环境容量,切实把好环境准入关,化解我县“优于水而忧于水”的环境难题。
  今后,我局将贯彻执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主动作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记者:我县“五城联创”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余局长:县委、县政府提出了“五城联创”目标,即蝉联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省级园林城市、省级森林城市。我县将以“打造十星高地、建设秦巴强县”为目标,以“五城联创”为统揽,认真做好各项创建工作,环保部门将全力推进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落实生态环境质量监督考核机制,大力提升服务环境管理水平,奋力实现“五城联创”目标,实现生态与环境协调发展。
  记者:今年我县在环境保护中将突出做好哪些重点工作?
  余局长:今年我县环保工作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服务民生发展为重点,以争创市级生态文明先行区为载体,以“天蓝、地绿、水清、气爽”为目标,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举措,加大力度,着力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为建设“十星高地·秦巴强县”提供坚强的环境支撑。将突出实施好“三年”建设,一是大力开展环保监管能力提升年活动。努力建设一支作风硬、纪律严、能力强、拉得出、打得赢的环保队伍。二是大力开展执法水平提高年活动。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确保蓝天白云;深入开展“清水行动”,全力护水、保水、洁水;深入开展服务企业专项行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三是大力开展整体工作提质年活动。奋力完成省厅、市局和县委、县政府下达的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为主的各项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任务,确保工作全面增色,整体出彩。今年还将落实好四项任务。一是落实完成省、市下达的涉及“一票否决”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二是落实完成“创模”年度工作任务。三是落实启动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和美丽乡村建设。以生态省、生态市创建活动为契机,紧扣国家将十堰作为第六批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区等重大政策机遇,积极启动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以竹房城镇带沿线为重点,培植10个美丽乡村示范点,完成4个市级生态乡(镇)、60个市级生态村创建任务。四是落实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重点是完成充实人员、业务技能培训、仪器设备采购添置、业务拓展规范、监测计量认证、环境执法规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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