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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26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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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行政审批服务常见问题解答 ②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6日  查看次数:次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谁具体编制?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9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第20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可自行填制,也可请中介机构编制。建设单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按照上述规定,在国家、省、市范围内选择有资质的环评机构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收费有标准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性质上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属于中介服务费性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中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环境影响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以本通知附件规定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即国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给定基准价格,由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双方在允许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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