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世军(住秦古镇大溪村):
本院受理原告冯子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4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秦古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该判决书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冯子梅与你离婚。二、孩子洪英钦随你生活,由你抚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庹兴成、郑庆云(住双台乡向山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4年11月10日15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