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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30日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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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勇(住城关镇南关街移民楼4栋1单元1号):
本院受理原告沈贤红诉你、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郭勇、张平向原告沈贤红偿还借款27500元及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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