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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04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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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4日  查看次数:次  
陈善立(住城关镇人民路65号1单元401室):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宝山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至的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范碧清(住双台乡花园村1组,娘家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新地镇富回村):
  本院受理原告刘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4年12月15下午15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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