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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06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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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解读①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6日  查看次数:次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从什么时间实施?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4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首次确立了责任终身追究制有什么意义?
  《湖北水省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规定 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意味着地方领导在位时做出的涉及水污染方面的决策,不管以后走到哪里,都要承担后果。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没有达到年度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可以对其进行约谈。人大对政府每年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要听取汇报,还可以采取多种形式,通过执法情况检查、专题询问执行、特别问题调查等手段进行监督。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哪些严厉处罚企业违法排污的措施?
  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 在不与《立法》、《行政处罚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违背的前提下,坚持从严处罚;取上限处罚、“按日处罚”。其中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餐饮、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依法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私设暗管排污或者以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因水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行政处罚种类增加了,对于一些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水污染防治法的企业,法规里面设置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指的是企业违法排污被责令改正,限定期间不改正的,执法部门将按照前面的处罚思路每天加罚,罚款到责令关闭为止。通过刚性的制度让这些没有责任感的违法企业,承担你的违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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