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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11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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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1日  查看次数:次  
贺红(住竹山县宝丰镇喻家塔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罗明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和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宝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O一四九月九日

(2014)鄂竹山民催字第00001号
  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老河口市新雄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宣告汇票号码为31400051/23872027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湖北汇轩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持票人为老河口市新雄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其前手背书人为葛洲坝老河口水泥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6月17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鄂竹山民催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时起,申请人老河口市新雄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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