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少兵(住深河乡双湾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4年12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上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国强(住上庸镇黄州路70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支行要求你偿还贷款250000元及利息43470.58元(利息计算起止日:2013年4月26至2014年8月26日),以后利息计算直至贷款本金还清为止。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4年12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上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