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端兵(住擂鼓镇擂鼓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朱艳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12月24日下午15:00在本院宝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方久华(住擂鼓镇金岭村一组):
本院受理原告余照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12月24日上午8:30在本院宝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同时,依原告申请,本院已对你位于湖北省竹山县擂鼓镇金岭村一组的房产一栋予以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