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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09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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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公安局 十堰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黄标车、无标车实行区域禁行的通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09日  查看次数: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十堰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十堰城区黄标车、无标车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十堰城区设置禁行区域,黄标车、无标车全天禁止通行。具体禁行范围如下:(一)东至:天津路五一岗路口、武当大道五二岗、浙江路东路口;(二)南至:北京南路茅箭区实验学校门前、人民南路青少年宫人行天桥、朝阳南路转盘;(三)西至:原红卫转盘路口;(四)北至:北京北路(熊家湾立交桥以南)、汉江路夏家店转盘、凯旋大道与发展大道交汇立交桥以南。过境的黄标车或无标车,北线请绕经发展大道(东环路)、郧十一级路、北京北路(部分)、汉江中路、郧阳路;或南线绕经武当大道、车站路、源园路、车城南路、车城路(部分)、湖南路、镜潭路通过。
  二、本通告所指黄标车是指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即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本通告所指无标车是指未取得环保标志或环保标志已过期的机动车。本通告所指环保标志,是指机动车经环保定期检验合格后,申领核发的绿色或黄色环保标志。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右上侧,标志副本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三、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环卫、园林、道路养护、邮政车辆,以及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大型载客汽车暂不列入禁行范围。
  四、自2014年10月1日起,黄标车和无标车不得在禁行区域内行驶。(一)2014年10月1日至12月30日为禁行过渡期,对黄标车、无标车违规驶入禁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驶离禁行区域。(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外籍机动车适用本通告。
  六、本通告由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十堰市公安局   十堰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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