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定义和管理要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的“机构”,一般是指具有一定党务、行政管理职能和公益服务职能或其他管理服务职能的办事单位。
目前,列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机构主要有党的机构和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团机构及各级各类事业机构等。其中:
行政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综合办事机构。
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编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编制是关于法定组织的机构体制、职责功能、组织形式、单位设置、等级规格、人员数量及其结构比例、职务配备额度等方面的规定;狭义的编制仅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确定的行政、事业机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党的十八大提出“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减少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习近平总书记在政治局会议上强调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李克强总理承诺本届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这些都对新时期控制机构编制提出了更高和更明确的要求。具体要求是:
对职能强化、任务增加的部门,要通过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改进管理方式,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确需设立机构、配备编制的,原则上通过整合机构、撤一建一、在现有编制总量中调剂等办法解决。
要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建立编制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管理对象职能变化和工作职责增减情况,对于职能弱化或消亡的机构,相应减少和收回编制,把调剂出来的编制用于职能加强和新增的机构,解决涉及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等重点领域的编制问题。禁止新增事业编制,全县事业编制总额要以2012年年底编制总额为基数实行总量控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今后,事业单位确需增编的,一律在本地本层次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调剂,并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严格控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严格控制经费自筹事业编制转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筹事业单位。
“三定”规定主要内容
“三定”规定就是对一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三大内容进行确定,按照规定的统一体例和审核、审批程序,由党委、政府印发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