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我院有未结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必须在本通告之日起10日内主动到法院或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
二、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义务,我院将择期分批在电视、报刊、网络上公布被执行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及未履行义务的内容,并将其纳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系统,限制其贷款、投资、办理工商、税务、车辆、房屋产权登记、产权转移等其他民事活动。
三、被执行人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及公职人员的,对其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除采取本通告第二项中的有关措施外,还将视其情节向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关和部门通报情况。
四、对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调查、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协助调查或以其他理由阻碍调查、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不配合执行的,将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或拘留。
五、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以及妨害人民法院执行等行为的,我院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4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