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是指动态监督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机构编制管理各项政策规定,纠正、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的权威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县委、县政府、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三定”方案执行情况,包括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在编人员的管理情况,对“吃空饷”等违反机构编制法律法规人员的自查、处理情况;机构编制统计的情况;事业单位登记、变更、年检和日常管理的情况;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机构编制管理的“五不准”
一是不准超编进人。二是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三是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四是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五是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
(一)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
(二)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
(三)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
(四)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五)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
(六)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七)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
(八)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2)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3)予以纠正;(4)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5)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经过调查核实,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纪律责任的,属于监察对象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不属于监察对象的,移送任免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有效期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是长期有效,而是有时效性限制,其使用期限为一年。如果在新的年度继续使用,需加盖年度报告审查合格标记后方可有效。
事业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