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金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台乡关沟村):
本院受理原告王昌达诉你单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停产且办公场所留守人员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举证通知、风险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以你单位拖欠其加工承揽费600000和应退还预交安全生产保证金1000000元为由起诉维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竹山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