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安全生产法》的诞生与修订、新法与之前相比有哪些特点、我县又将如何开展宣传贯彻活动?近日本报记者就《安全生产法》修正主要内容采访了县安监局局长操亚。
记 者:操局长您好,据了解,新《安全生产法》出台后,省、市先后就新《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宣贯培训,全体安监干部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了系统的学习。请您介绍下《安全生产法》的诞生与修订情况。
操 亚:《安全生产法》的诞生时日不长,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工业经济高速发展,一些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追求经济效益和安全生产的关系,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和利润增长指标,因而忽视甚至放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产生大量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导致事故屡屡发生。当时的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规定的不明确,企业侵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从业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地方政府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各级领导的责任也没有落到实处。在这种现实状况下,迫切需要出台一部专门的安全生产法律。在1981年,国家原劳动总局提出制定安全生产专门法律,历经21年,于2002年11月1日第一部《安全生产法》正式颁布实施。《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10余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生产安全形势总体好转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由于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须进一步加强。因此,在今年8月31日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将该法律再次修订,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记 者: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总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操 亚:这次新《安全生产法》修订体现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发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问题;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三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处罚力度,着力解决如何“重典治乱”的问题。
记 者:与之前的《安全生产法》相比,新法有哪些特点?
操 亚:新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
一是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人的生命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强化“红线”意识。二是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三是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四是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执法地位,必须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五是明确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六是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七是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求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八是固定中小企业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解决其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九是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十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加大罚款处罚力度,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记 者:请您介绍下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操 亚:新安全生产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多条。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如:为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并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安全生产法第19条)。为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力度,增加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20条)。
二是完善了监管措施,增强了监管执行力。如:适当扩大了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范围,增加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法第62条)。针对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为确保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在严格适用条例和程序的前提下,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安全生产法第67条)。
三是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应予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新《安全生产法》执行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将被处以最低20万元最高2000万元的罚款。
四是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对相关行政审批项目作了调整。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这两项审批项目并为“安全评价”一项。将矿山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不再与能否任职挂钩。
记 者:借此机会,请您介绍下我县安全生产情况。
操 亚: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倍受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全体安监干部的共同努力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不断强化“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扎实进行“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强执法监察,注重安全教育培训,大力夯实基层基础,稳步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记 者:下一步我县将如何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
操 亚: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下一步,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以法治国的要求,以法治管安全、以法治促进安全生产,将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作为推动依法治安、强化安全生产“红线”的战略举措,科学筹划、精心组织,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法律咨询、培训班等各种形式,在全县掀起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热潮,做到真学、真懂、真用,不断规范我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