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艳(住宝丰镇下坝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肖进(曾用名肖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1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肖进与你离婚。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益(住秦古镇独山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杨其相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秦古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古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