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月27日,记者从县法院获悉,我县近日审理一起编造虚假信息、利用网络诽谤他人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已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至此,我县已依法查处两起网络诽谤案件。
2015年1月17日,得胜镇村干部李某向县法院自诉称:网民张某某诬陷其行贿的贴文在境内外多家网站传播,引发网民浏览且被大量转载,不实内容对其身心造成极大伤害。经县法院调查审理,张某某的行为已涉嫌诽谤罪。1月20日,张某某被批准执行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了解,我县2014年已审结一起同类型案件。2014年7月,吴某、杨某某未经核实,将一条内容为某矿业公司法人李某某为开采竹山绿松石,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控股的股权,以及李某某在溢水镇的绿松石采矿点发生七人死亡重大安全事故的虚假信息,分别在微信朋友圈和网络论坛散布,引发大量网民浏览并转发至各网络平台。信息在互联网传播后,给李某某带来精神伤害,公司信誉受到影响。法院审理后认定,两被告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他人的行为构成诽谤罪,2014年11月18日,县人民法院对自诉人李某某诉被告人杨某某、吴某诽谤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新闻办)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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