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新生儿出生后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为保证《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严肃性,湖北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下文,对《出生医学证明》做如下规定:
1、新生儿出生后在分娩机构及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只需提供首次签发记录及婴儿父母亲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婴儿父母身份证复印在首次签发背面)。
2、超过3个月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到县妇幼保健院补办,需提供以下材料:
(1)、原始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
(2)、无法提供接生机构相应资料的应提交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3、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新生儿母亲未出院的,需提供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姓名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2)、新生儿母亲已出院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4、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父母本人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
(2)、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原件和领证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5、新生儿姓氏应当选用父姓或母姓,办证前家长必须为新生儿起好姓名,《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后,将不予更改。
6、如单亲(未婚生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等出生的婴儿,如父亲信息不能完整提供,由母亲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按手印,为其提供的信息负法律责任,以后需要增加父亲信息的,必须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注:住院分娩时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一经办证不得更改,需要更改的必须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竹山县卫生局
竹山县妇幼保健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