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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6日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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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强(秦古镇秦家坪村2组):
本院执行陈翠云申请执行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执字第0025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陈翠云返还鄂C6C862号中华牌H230轿车及车内物品、oppo-x909手机一部,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50元,执行费105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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