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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2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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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2日  查看次数:次  
冯定文(住深河乡井泉村3组):
  县法院受理原告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1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冯定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4年9月1日欠息为5967元,之后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本金付清日至);原告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艳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县城关镇明清大道316号4幢2单元7楼702房产(县房地产管理局房他证登记号为010000715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庸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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