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创建标准中所指“村”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行政村。
(一)基本条件 :1、村域布局合理,村容整洁,管理有序,景观协调,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2、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3、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4、开展环境法规与环境知识的宣传,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5、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二)考核指标 :1、村民人均年纯收入; 2、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3、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4、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及无害化处理率 ;5、生活污水处理率 ;6、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7、清洁能源(沼气)普及率 ;8、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9、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10、绿化覆盖率 ;11、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 ;12、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13、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 ;14、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走访、察看、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