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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的十大亮点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5日  查看次数:次  
        打官司难,“民告官”更难!一直以来,此话都是中国老百姓对行政诉讼的切身感受。而随着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的施行,“民告官”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有法可依。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在中国成为可能。整整二十六年的司法实践证明,行政诉讼法在监督权力、保护权利的使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随着社会进步,公民权利意识进一步提高,原有的行政诉讼法已经不能满足法治现代化的需要。2014年11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在千呼万唤中始出来,这部新法将在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中承火传薪,继续实现其立法宗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的亮点较多,笔者在此总结有十个亮点:
  亮点一: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其中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纳入受案范围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进步以及旧城改造工程的推进,将饱受争议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类行政争议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将更加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恪守法律,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进而减少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
  亮点二:强调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将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出来对于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司法具有重要意义,更加强调了行政诉讼法的监督法特色。
  亮点三:确立了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该条款对于化解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具有重要作用。立案是司法程序的首要环节,只有真正赋予立案环节的公正,才能使行政诉讼制度真正地得到社会认可。
  亮点四:新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首长直接出庭应诉制度,以此促进行政首长摆正自己位置,消除特权思想,与相对人公平争讼,促进行政机关,尤其是负责人尊重司法,带头服从法律。
  亮点五:修订前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只有三个月,当事人很容易因超过起诉期限而失去请求人民法院救济的权利。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适当地延长了起诉期限,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合法权益。
  亮点六:针对“审理难”问题的,新行政诉讼法尝试了跨区管辖模式。过去行政审判受地方权力影响严重。跨区管辖正是能够克服地方化倾向的有益举措,是解决“审理难”这一传统难题的良药。
  亮点七:增加行政判决强制执行措施、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行政诉讼除了立案难、审理难,也表现为即使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如行政机关不予理睬,往往无可奈何。上述规定对于解决“执行难”非常有意义。
  亮点八: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行政复议本来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近年来行政复议成为走过场,究其原因之一是法律制度设计的不合理。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为了使行政复议制度发挥应当有的作用,对原有制度作有针对性的改革势在必行。
  亮点九: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可口头起诉进一步方便了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更加彰显诉讼便宜原则。
  亮点十:2000年实施的《立法法》对于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仍然习惯于超越职权,颁布实施一些与法不符且损害公共利益的红头文件。上述规定意义十分重大,诸如目前一些地方政府随意作出的限购、限牌等限制公民权利的红头文件,游离于司法监督之外的状况将逐步得到改变。是故,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县人民法院  秦 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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