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扶持小微企业,地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 “小微企业”是对小型和微型企业 (符合工信部划型标准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标准的企业)、小微企业 (符合月/季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企业)三种企业的广义称呼。对于小型、微型企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小型、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于小型微利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 (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小微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并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政府性收费。
2、企业取得土地过程中所支付的拆迁补偿费是否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毛地拿地、净地拿地在计算契税时有什么差别?
答: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它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因此,净地和毛地在契税上还是有一定差别的。例如取得毛地后,自行开发费用就不构成契税的计税依据。
(县地税局 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