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住上庸镇南坝村1组):
县法院受理原告王海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法联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王海峰诉请你偿还借款38000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2013年10月2日至清偿之日至的利息。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5年8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上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