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竹土资发[2015]9号《竹山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向祖国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的通知》,因持证人向祖国未按通知要求交还证件,对向祖国持有的证件已在土地登记簿上作了预注销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决定对持证人向祖国持有的竹山国有[2012]字第1091701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公告注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竹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竹土资发[2015]9号《竹山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向祖军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的通知》,因持证人向祖军未按通知要求交还证件,对向祖军持有的证件已在土地登记簿上作了预注销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决定对持证人向祖军持有的竹山国有[2012]字第1091701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公告注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2015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