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巧云(住城关镇人民路173号):
县法院受理原告贺荣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张益、张海枝(住城关镇城西村人民路230号601室):
县法院受理原告李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本院(2015)鄂竹山民保字第000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登记在张海枝名下的位于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230号601室住宅房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竹山县房权证城关字第0100017846号)予以查封。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