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永友(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明钦大道404号):
本院受理徐石鑫诉你及龚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党永友、龚成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徐石鑫借款5万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徐文强(住湖北省竹山县潘口乡小漩居委会2组):
县法院受理冯显亮诉你及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你及隆梅偿还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