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洪菊(曾用名:董洪云,住楼台乡金坪村4组):
县法院受理原告刘兴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1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胡兴成、王娟(住双台乡台子村2组):
县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蔡启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执字第004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于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