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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8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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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8日  查看次数:次  
曾照均、刘慧(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南门村1组10号):
  县法院受理原告任秋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偿还原告任秋秋借款本金人民币46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承担借款逾期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许镭曜(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206号1栋2单元102室):
  县法院受理原告田元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田元朝欠款19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文保(住湖北省竹山县上庸镇桃子湾村2组):
  县法院受理原告吕光银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吕光银要求你支付劳动报酬22000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你负担。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5年10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上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黄龙林(住湖北省竹山县深河乡青龙村3组):
  县法院受理原告任传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上庸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10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上庸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15年7月24日
王意波(住湖北省竹山县楼台乡塔坪村4组):
  县法院受理原告王意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准许原告张龙芬与被告王意波离婚;2、婚生长子王金辉随被告王意波生活,由被告王意波抚养,婚生次子王浩随原告张龙芬生活,由原告张龙芬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原告张龙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补偿被告王意波独自抚养两个孩子期间的抚养费30000元。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双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1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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