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十堰路93号2单元701室):
县法院受理原告田元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田元朝欠款2700元,本案诉讼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5年7月29日
钱召勤(住湖北省竹山县深河乡深河村6组):
县法院受理原告李绪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法联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李绪举要求与你离婚。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5年9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上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告知。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