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学莉(住湖北省竹山县楼台乡肖家沟村5组):
本院受理原告李世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准许原告李世友与被告廖学莉离婚;2、两个孩子李佳,李海铭由原告李世友抚养并随其生活。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双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胡林(住湖北省竹山县楼台乡挡鱼村7组):
本院受理原告朱天林、陈兴和、陈世忠、陈世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1月30日下午15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兰芳芳(住湖北省竹山县上庸镇红庙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冯兴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冯兴辉要求与你离婚,返还彩礼款91100元,赔偿损失37030元。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5年10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上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