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寿清(住深河乡青龙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张瑞清要求你支付借款26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上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