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多媒体数字报

2015年09月10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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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0日  查看次数:次  
胡可华(住竹山县潘口乡小漩居委会2组):
  本院受理原告周义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清楚,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克柱(住竹山县潘口乡魏沟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李醇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醇成借款人民币58000元,自2015年4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和公告费201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昝中华(住竹山县竹坪乡金花洞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陈孝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秦古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陈孝兰要求与你离婚。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古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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