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翔(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明清大道23号):
本院受理原告万日升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万日升购房款人民币90000元,并从2013年9月1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限你自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特此公告。
2015年7月31日
郭勇(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农机局家属院2栋601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陈超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从2011年4月26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光华(住竹山县城关镇广场路96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孝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陈孝强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8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亚飞(住湖北省竹山县人民医院):
本院受理原告陈双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胡光武(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桥东村5组50号):
本院受理原告周晓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年 9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