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多媒体数字报

2015年09月19星期六
国内统一刊号:CN**-0000
本期导航 往期回顾 上一期 下一期

按日期检索

放大 缩小 默认

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9日  查看次数:次  
许巧云(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73号):
  本院受理原告贺荣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贺荣国借款人民币10800元,并从2015年2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68元、公告费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CopyRight 2009-2012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今日竹山-多媒体数字报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 备案号:鄂ICP备0501781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