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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5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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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新农合 脱贫有保障 健康有靠山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5日  查看次数: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政策标准,规范征收程序。
2016年度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人,其中:80元计入门诊家庭帐户,20元用于大病保险,20元用于医改统筹。农村五保对象由县民政局按120元/人资助参合;低保对象由县民政局按60元/人资助参合,差额部分由各乡镇组织征收。农村五保、低保对象参合资助金由县民政局划拨到各乡镇,各乡镇财政所按照县民政局提供的农村五保、低保对象花名册开票到人。特殊困难计划生育家庭对象个人基金缴纳部分由县财政统一补助。2016年度新农合基金集中征收工作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征收的基金实行分时间段统计扎帐,在2015年12月10日以前完成新农合信息系统录入核对。为引导外出务工农民参加新农合,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个人缴费时间截止到2016年2月底。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征收程序,继续采取边宣传政策、边登记新农合磁卡号、边收费、边核对参合信息的“四边”措施,避免出现参合基金已征收、参合信息未同步上报的情况。各乡镇要组织各村按照县合管办提供的上年度参合人员底册,准确核实参合农户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亲属关系、身份证号)及新增农户家庭成员信息。县合管办要在2016年3月5日前利用公安部门户籍信息数据,比对完善2016年参合农民身份证号、照片、住地(或户籍地)等基础信息,确保身份证号和照片等采集率不低于95%,并及时做好新增户新农合磁卡发放工作。
二、加大征收力度,确保应参尽参。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和组织力度,让广大农村居民深入了解新农合政策带来的便利和实惠,自觉自愿参加新农合,确保做到“据实征收、应参尽参,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禁止出现“漏户漏人”现象,特别要防止户内人口少缴漏缴现象。在城镇就读的农业户口的中小学学生要以家庭为单位随监护人参加新农合。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新生儿提前缴纳参合费用,婴儿在参合年度享受与一般参合人员同等补偿政策,2016年2月29日后出生的新生儿随参合父亲或母亲,自出生之日起纳入当年度新农合制度报销范围,当年无需缴纳个人参合费用,婴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与其父亲或母亲合并计算。对各乡镇因组织不力,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本辖区内当年群众未参合的,由乡镇政府负责。为确保基金安全和提高参合农民的积极性,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参合农民的信息身份、参合情况进行审查,对冒名顶替、串换家庭成员等违规违纪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征收责任。
各乡镇是新农合基金征收的组织者,全面负责新农合基金征收的组织、宣传、动员、协调等工作。县合管办是实施新农合制度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提供新农合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和信息系统录入核对等工作。县财政局是新农合基金征收主体,负责在规定的时间组织好新农合基金征收工作,为缴费农民出具新农合基金收费收据,及时将参合资金上缴县财政专户。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当年农村五保、低保对象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五保、低保对象参合资助金划拨到位。县卫计局负责提供当年特殊困难计划生育家庭对象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特殊困难计划生育家庭对象的参合资金划入县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县公安局负责提供户籍信息数据。
四、严明工作纪律,加强基金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新农合基金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基金管理,做到票款同行,及时将参合资金上缴县财政专户,严禁截留、挪用等,对基金征收工作中出现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10月10日





2016年新农合热点问题解答
1、2016年新农合征收标准是多少?新农合基金征收时间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5]46号)精神“2015年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此次提标30元部分,由各地进行补征或在征收2016年农民个人缴费时一并征缴”。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2016年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按120元/人征收,提标30元部分全部进入个人家庭账户。2015年中央、省级、县级财政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随着中央、省级、县级财政新农合补助标准的逐年提高,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也相应提高。每年10月份左右国家财政部、卫计委出台第二年新农合基金征收标准,第二年3月份全国“两会”正式公布当年新农合筹资标准,6月份左右才能确定新农合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所以新农合缴费只能下半年进行,采取一年一次,以乡镇、村为单位集中收缴,当年缴费当年有效。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时限从当年10月份起,截止到次年2月底,享受时限是从次年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这一时间界定有利于外出务工农民参加新农合,也有利于农民无间断享受新农合,自新农合制度实施10年来,这一时间界定从未改变过。
2、为什么错过缴费时间不能补缴?
答:新农合基金由农民个人缴纳、地方(省级和县级)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由于新农合实行“倒筹资”机制,即只有参合农民达到一定的比例并且缴纳了参合基金后,各级财政才给予配套资金。每年新农合基金征收截止时间为次年2月底。基金征收结束后,县合管办将联合县财政局将当年度参合人数上报至省卫计委、财政厅,经省卫计委、财政厅核准后,上报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国家、省级、县级财政根据各县上报参合人数配套新农合补助资金。基金征收扎帐后,农民就是补缴了个人基金,也无法获得国家、省级、县级财政配套,因此错过缴费时间不能再补缴。
3、外伤疾病哪些能核销,哪些不能核销,其核销程序是怎么样的?
答:根据《竹山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对有第三方承担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当地一般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在十堰市境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对调查后认定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其住院医药费用中可补偿费用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基础上减半补偿,单次补偿封顶线10000元,并纳入患者当年住院补偿封顶线一并计算。对个别有争议的意外伤害暂不纳入即时补偿范围,将参合患者的相关信息在户口所属地和外伤地点的村、乡镇医疗机构及经治医院公示一个月,接受举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补偿款。
4、为什么要推行分级诊疗?
答:根据医改精神,为切实减轻患者负担,推行分级诊疗,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模式。分级诊疗概括来讲就是根据患者病情需求,能在门诊治疗的不收住院;能在村卫生室治疗的,不到乡镇卫生院治疗;能在乡镇卫生院治疗的,不到县级医院治疗;能在县级医院治疗的,不到市级医院治疗;能在市级医院治疗的,不到省级医院治疗;因病情需要转上级医院治疗的按程序转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治疗;未按分级诊疗标准规范转诊的,新农合将减半核销。推行分级诊疗就是要认真落实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建立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和对上级医疗机构相关检查“直通车”,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参合农民就医经济负担,促进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逐步建立上下协调、严密有序、高效实用的转诊渠道,让患者享受到分级诊疗带来的连续、完整、快捷、有效、价廉的医疗服务。
5、为什么要推行门诊家庭账户?
 答:我县自2006年元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农合制度,2006年至2009年实行的是“大病统筹+门诊家庭账户”的补助模式。根据《省卫生厅关于推广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模式的指导意见》(鄂卫办发[2009]129号)精神,我县于2009年11月份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实施门诊统筹。实际运行中,大多数参合农民认为门诊统筹报销手续繁琐,有失公平,且点多面广、监管难,存在村医空刷卡套取基金问题。乡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及部分参合群众在行评、群众路线教育征求意见环节中多次提出了“恢复门诊家庭账户模式”的建议,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全县“两会”中也多次提出恢复门诊家庭账户的意见建议,县政协开展新农合专项视察中也提出了“恢复门诊家庭账户的建议”。基于以上原因,县政府决定自2015年起恢复门诊家庭账户模式,推进新农合制度改革创新。2016年农民个人缴纳120元,其中80元计入个人门诊家庭账户,20元用于大病保险,20元用于医改统筹。恢复门诊家庭账户模式后,参合农民门诊就医直接下费,非常公平、便捷,也有利于基金征收。作为新农合管理机构,更不用担心定点医疗机构套取新农合基金,便于监管。同时,对门诊费用较大的23种门诊重症按70%比例补偿,年封顶线400-6000元。总之,我县门诊统筹政策调整既体现了合作医疗互助共济性质,也兼顾了公平,受到了各方普遍好评。
6、新农合采取哪些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上涨?
答:近年来,随着新农合政策深入实施,新农合实际补偿水平大幅度提高,多数参合农民在受益的同时,也直接刺激了医疗需求,加之医疗机构发展壮大,新技术、新设备采用,加快了新农合基金支出速度,这是基金支出增长的合理因素。医改后,基本药物省统一招标采购,医疗机构零差价销售,没有很好解决药价虚高问题,造成医疗费用上涨过快,新农合基金支出大幅度增加。同时,少数定点医疗机构挂床治疗、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也增加了基金支出。为遏制基金不合理支出增长迅猛势头,县合管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确保基金运行安全。一是深入推行新农合基金总额预算控制制度,公平、公正、阳光编制基金预算,促使医疗机构自我管控、合理分流病人。二是加强医疗业务监管,不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采取以“大项审核为主,细项规范为辅”的基金监管模式,加大不定期稽核力度,对各类违规行为从重、从快处理,标本兼治。三是继续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在县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推行80个按病种定额付费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增加至150个定额付费病种。遏制基金超支势头更需要医改在顶层设计上,治理药品价格虚高,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7、新农合大病保险是怎样报销的?
答:根据国家、省、市系列文件精神,从2013年起,十堰市启动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市卫计委、财政局通过招投标,确定竹山等南三县新农合大病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具体承办。每年我县按照20元/人筹资标准向市财政上解大病保险资金。新农合大病保险对象为当年参合的农村居民。超过规定缴费时限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当年,随参合父母获取参合资格,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统一为8000元,年内只扣除一次,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8000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60%,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大病保险年度封顶线为20万元,外伤单次封顶1万元。


县合管办服务大厅“一站式”服务暖民心。



县合管办基金支出每月定期向社会公示。



县人民医院新农合结算工作长年无间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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