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多媒体数字报

2015年11月07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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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7日  查看次数:次  
杨猛(住竹山县城关镇南关街39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灯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并自2015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息。限你自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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