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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9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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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9日  查看次数:次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但事故总量依然较大,全省非煤矿山点多面广、规模普遍较小、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矿山安全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深入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坚持依法治矿,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攻坚克难,强化科技兴安,夯实安全基础,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实现非煤矿山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全面推进非煤矿山“五化”(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建设。2015年底,完成前3年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任务;到2020年,全省非煤矿山控制在2000家以内,尾矿库控制在200座以内。通过综合治理,进一步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实现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严格矿山安全准入
  (三)提高准入门槛。大力推进矿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合理布局非煤矿山采矿权,提高矿山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水平。新建矿山开采规模不得小于以下标准:露天采石场30万吨/年、饰面石材1万立方米/年、石膏矿15万吨/年、磷矿15万吨/年、硫铁矿9万吨/年;其它地下开采矿山不得小于3万吨/年。矿山开采最低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
  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核准还必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等审查合格,对当地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严格核准程序。建立采矿权设置部门联合踏勘制度,拟新设非煤矿山采矿权和调整矿区范围时,由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同级安监、环保、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现场踏勘,并书面征求意见。
  (五)不予核准下列新建(扩建)非煤矿山。
  1、与铁路、高等级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及其重要附属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2、位于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重要饮用水源地、大中型水库等法定禁止或地方政府禁止开采区域内的;
  3、不符合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规定的;
  4、相邻露天开采矿山开采范围矿界之间,以及矿界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
  5、露天开采矿山矿区面积过小或地形不利,不能满足修路上顶,难以实现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的;2个(含)以上露天采石场开采同一个独立山头的;
  6、位于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学校和大型居民区及重要建构筑物上游1000米建设尾矿库,或建设尾矿库对当地公众利益和环境保护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7、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推进整顿关闭和升级改造
 (六)加快关闭退出工作进度。
  1、限期关闭下列非煤矿山。
  (1)生产(基建)矿山,达不到最小生产规模,且剩余资源储量不能满足扩大生产规模需要的,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期登记手续的;
  (2)相邻露天开采矿山开采范围矿界之间,以及矿界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安全距离小于300米,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登记手续,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
  (3)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到期不延期或长期停产被颁证机关依法依规吊(注)销相关证照的。
  2、及时关闭下列非煤矿山。
  (1)越界开采拒不退回或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
  (2)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
  (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水害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落后设备的;
  (5)资源枯竭,或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在无安全保障条件下从事探采、残采、回采保安矿柱的;
  (6)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回采尾矿的;
  (7)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责任事故的小型矿山,和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责任事故的中型矿山。
  (七)推进整合重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优劣汰、分类处置的原则实施整合重组,督促相邻矿界之间安全距离达不到本意见规定要求,或开采相互影响存在隐患的矿山整合重组。推动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开采范围及规模小、相邻开采相互影响安全的矿山整合重组,进行集约化生产经营。引导鼓励有条件地区和企业整合技术人员和装备,组建专业队伍为矿山企业服务,实现采掘作业专业化。对2016年底前自愿申请关闭的矿山退还安全风险抵押金;对关闭后主动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矿山企业,退还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
  (八)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及装备。依法限期强制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鼓励非煤矿山采用新型适用安全技术及设备,实施技术升级改造,提高开采机械化和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减少作业现场人员。进一步巩固露天矿山机械化铲装、中深孔爆破的基础上,地下矿山推广运用凿岩台车、铲运机、装载机、撬毛机等先进技术设备,到2020年所有地下矿山掘进、装载、运输机械化率达到100%。加强地下矿山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无尾矿山建设。继续完善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大力推广应用高边坡、采空区地压监测和尾矿库在线监测,需建设双电源、供电专线和应配备自备应急电源的,应投入资金及时整改。对积极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在资源配置、信贷、保险、税费、延期换证等方面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九)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非煤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矿山企业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强化企业班组安全管理和外包施工的安全管理,明确矿山重点人员和岗位责任清单,依法确保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十)强化安全技术管理。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齐采矿、机电、电气、地质、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无条件配备的,必须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建立完善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建立重大灾害因素基础数据库和技术资料台账,实行主要图纸定期报备制度,提高安全技术保障能力。
  五、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十一)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完成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数字化体系建设,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地下矿山以防中毒窒息、采空区塌陷、冒顶片帮、透水、火灾、爆破等事故和以提升、运输、供电等关键设备设施为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露天矿山以“一面墙”开采、掏采、边坡出现变形和滑动迹象、排土场排土不符合设计要求、尾矿库超量储存、排洪设施带病运行等为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对查出的各项隐患要进行登记,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坚持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突出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开展采空区等地质灾害普查和评估,防范发生重特大地质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
  (十二)实施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创新安全监管方式,对所有非煤矿山进行安全风险分级,按照安全风险优先原则实行差异化和动态化安全监管。对低风险等级企业实施常规监管,在科技项目安排、资源配置、行政许可等方面给予扶持;对高风险等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奔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时段的暗查暗访。
  (十三)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技术服务的力度。加强非煤矿山专家库建设,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安全专家和其他安全社会组织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决策咨询、宣教培训、排查整治隐患、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中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专家开展隐患排查“会诊”,按照“一矿一策”要求,形成“会诊”报告和整治建议,提高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效果。专家“会诊”工作经费要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六、严格执法问责和查处事故
  (十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深化非煤矿山领域“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从重处罚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勘查、建设、生产、经营的;
  2、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的;
  3、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
  4、外包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的;
  5、向非法或停产整顿矿山提供民爆物品和电力的;
  6、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和不履行事故报告责任的。
  (十五)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发挥好技术服务机构在安全生产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切实加强监管,把技术服务质量作为执法检查或事故调查的重要内容,发现出具虚假报告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十六)依法从严追究事故责任。认真落实较大以上事故挂牌督办和事故通报制度,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对重大、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特别是非法违法生产造成的事故,要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力度,加大事故责任成本。强化事故矿山的安全监管,凡发生事故的,一律停产整顿,由安监部门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执法检查,经整改验收合格,返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加强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
  (十七)强化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力量素质培养,每年分批次、分层次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省安监局每3年对全省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一次专题培训。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创新安全教育载体和手段,鼓励矿山企业聘请专业培训机构参与企业培训,提高培训质量,落实全员培训。完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加强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加大对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
  (十八)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各级各部门和矿山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形势变化,适时编制或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按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积极做好矿山安全风险评估、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监控、救援物资储备、救援队伍建设、完善救援装备等各项工作,开展经常性的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八、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落实政府和部门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
  国土资源部门要合理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开采,提高矿山规模,严格采矿权和探矿权的审批管理,加强非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严肃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
  安监部门要依法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和引导非煤矿山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查处非煤矿山生产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矿山污染环境的行为。
  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爆破作业单位民爆物品运输、储存、使用、清退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停止向停产停业矿山企业审批民爆物品,并督促其及时上缴剩余民爆物品,依法严肃查处非法开采、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等犯罪行为。
  电力部门要加强对非煤矿山的供电管理,做好供电隐患排查治理及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对地方政府决定取缔关闭的矿山停止供电。配合安监部门对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指令的矿山停止供电。
  其他与非煤矿山开采相关的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二十)加强监督考核。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合执法,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要加大考核力度,将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安全投入、大型采空区和塌陷区治理、尾矿库治理等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201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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