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运洪、范本云(住竹山县城关镇城西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