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寿清(住深河乡青龙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2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瑞清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元,并自2015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张瑞清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50元,由你负担。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庸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黄龙林(住深河乡青龙村3组):
本院受理任传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9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传于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自2015年6月8日起立案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你负担。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庸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