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多媒体数字报

2015年12月17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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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7日  查看次数:次  
兰芳芳(住湖北省竹山县上庸镇红庙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冯兴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冯兴辉与你离婚。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庸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显春(住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元坪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王校根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校根各项损失10300元(已支付1300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200元和公告费5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成新(住湖北省竹山县潘口乡悬鼓洲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韩运贵诉你及江萍、江梅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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