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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6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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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6日  查看次数:次  
程贤芳(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1组31号):
  你与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0323执1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于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74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1062元。
甘益松(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宏发小区龙顺园2栋2单元602室):
  本院受理秦军诉你及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你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本院(2016)鄂0323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李豪志(住湖北省竹山县溢水镇溢水街村5组):
  本院受理原告汤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4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偿还原告汤勇货款4500元及从2014年1月12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罚息利率赔偿损失并负担受理费、公告费合计3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竹山县金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昌达与你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执字第00622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廉政监督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届满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王昌达支付加工承揽费340760元。2、向申请执行人王昌达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清算)。3、负担案件受理费30600元,申请费5011元。
  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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