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多媒体数字报

2016年01月21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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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1日  查看次数:次  
邹海兵(住湖北省竹山县溢水镇陈家铺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汤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4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偿还原告汤勇货款3000元及从2011年12月19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罚息利率赔偿损失并负担受理费、公告费合计3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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