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平时防灾、战时防空的重要使命,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国家战争潜力的重要保证。人民防空建设是关系国家安危、民族伤亡、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战略措施,历来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在国家遭受战争威胁时,毛泽东同志号召全国人民“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时,邓小平同志强调:“人防工事要平战结合,平战结合才能靠得住”;面对现代战争威胁时,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人民防空的作用十分关键,事关国家战略全局”。习近平就建设平安中国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
人防建设是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法定职责。《人民防空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规定:“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各级人民政府是人防建设的决策者和领导者。因此,加强基层人防工作不仅是一项法定任务,而且是一项事关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
人防建设是现代城市建设的基本内容。城市建设与人防建设相结合,可以提高城市的总体防护功能;可以增强地面建筑的抗震抗毁能力,减轻灾害破坏程度;可以缓解城市人口密集,地面交通拥挤的矛盾;可以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节省城市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因此,在加快实施“城市推进”战略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战备安全因素,坚持一手抓城市现代化建设,一手抓城市防御能力的建设,做到城市建设与人防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国家和省对人防地下室建设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条规定,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第九条规定, 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第十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省政府对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
2013年1月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人防工程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切实履行人防工程管理义务。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第十八条规定,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规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十堰市人民政府、十堰军分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意见
十堰市政府以(十政发[2011]38号)文件出台了《十堰市人民政府、十堰军分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意见》,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要强化防空地下室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关于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审批程序。建设、规划、人防、房管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人民防空法》赋予的职责,将人防审批纳入建设工程前置审批环节,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面积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要将防空地下室和地面主体工程一并竣工验收。人防主管部门参与竣工综合验收,对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在竣工备案时,要审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清单,超建面积的应足额补缴。房管部门在办理房管产权登记手续时,对未按规划要求建设人防工程、又未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手续的,依法不予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县政府关于竹山县人防并联审批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摘录)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人防工作的相关要求,2015年12月22日,县政府召开了人防审批工作的专题会议,研究了人防审批工作,会议决定,一是同意将人防行政审批纳入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民用建筑项目并联审批机制。县人防办按要求在2016年元月前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并设置服务窗口,规范审批流程。县政务办负责做好县人防办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工作,县发改、住建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落实县人防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要求。二是明确把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作为民用建筑项目投资核准条件,民用建筑项目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部门不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部门不核发施工许可证。在人防工程竣工后,县人防部门没有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县住建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三是要求健全并联审批工作机制,创优政务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审批工作效能。

竹山县人防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牌。

人防宣传牌。